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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4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安徽禾硕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大仁种植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禾硕饲料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大仁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4052号原告:安徽禾硕饲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大仁种植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禾硕饲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大仁种植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禾硕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马鞍山大仁种植有限公司银行资金114.5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禾硕饲料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大仁种植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家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