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现礼、董明月与被上诉人郭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现礼,董明月,郭怀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现礼。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明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怀生。委托代理人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现礼、董明月因与被上诉人郭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