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现礼、董明月与被上诉人郭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现礼,董明月,郭怀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现礼。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明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怀生。委托代理人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现礼、董明月因与被上诉人郭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新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