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孟祥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余,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瑞,女,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峄民初字第21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瑞在枣庄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的工资36000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瑞在枣庄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支公司的工资3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