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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8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罪犯邵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755号罪犯邵武,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00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武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三十万元。案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蚌刑终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以邵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邵武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数额巨大且未提供能证实其无执行能力的证据,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