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滦平县信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桂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信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桂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353号原告:滦平县信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孙桂齐。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信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桂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信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孙桂齐价值36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桂齐银行存款36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赵 萱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