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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孔某某,大专文化,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刘某某,大专文化,某局职工,住甘肃省永靖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孔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