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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建山与被执行人陈朝明、甘美英、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海南和合通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建山,陈朝明,甘美英,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海南和合通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阮建山,男,195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朝明,男,1962年2月5日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甘美英,女,1962年8月1日生,住南昌市红谷大道。被执行人: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78725133-9。法定代表人:陈朝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和合通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组织机构代码:07571376-9。法定代表人:陈朝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建山与被执行人陈朝明、甘美英、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海南和合通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朝明、甘美英、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海南和合通泰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朝明、甘美英、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海南和合通泰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26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徐传国代理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