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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州货的城市配送有限公司与邱兆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货的城市配送有限公司,邱兆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550号原告苏州货的城市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林路888号江苏苏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朱希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彦骏,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邱兆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货的城市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兆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货的城市配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货的城市配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货的城市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苏州货的城市配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浦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年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