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等二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134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7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暂住本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2008年4月因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5月因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阙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的朋友路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等多人在本市胶州路XXX号“某某”就餐。因怀疑路某某遭人欺负,被告人刘某、陈某某至上址后殴打上述两名被害人。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头皮创、左手软组织创等,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高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挫伤、右手背挫伤等,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同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沪太路XX号某某酒店XX房内被民警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两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路某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家属及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因身体损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对二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惠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