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邵明强与被告张宝华、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明强,张宝华,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民初字第162号原告邵明强,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宝华,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柏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明强与被告张宝华、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明强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明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明强撤回对被告张宝华、山东中诚信润港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明强负担。审判员 张廷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