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春梅,林卫国,黄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郭春梅。被执行人林卫国。被执行人黄彩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梅与被执行人林卫国、黄彩丽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