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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春梅,林卫国,黄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郭春梅。被执行人林卫国。被执行人黄彩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梅与被执行人林卫国、黄彩丽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