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程忠荣等七人与黄平、黄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10号本院对原告程忠荣等七人与被告黄平、被告黄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长民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顺数第10行的判决第二项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应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现予以更正。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云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