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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杨志国、贺晓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杨志国,贺晓丽,倪静,赵炜涛,向勇,胡高峰,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1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2号。代表人赵予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国,男,1977年3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贺晓丽,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倪静,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赵炜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向勇,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胡高峰,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4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诉被告杨志国、贺晓丽、倪静、赵炜涛、向勇、胡高峰、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志国、贺晓丽、倪静、赵炜涛、向勇、胡高峰、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170万,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志国、贺晓丽、倪静、赵炜涛、向勇、胡高峰、宜昌联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170万,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