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2655号罪犯张冲,男,1981年4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3年4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陕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罪犯张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17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9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张冲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冲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