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玉辉与李朝妹与李先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辉,李先刚,李朝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73-4号申请人陈玉辉。被申请人李先刚。被申请人李朝妹。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龙民保字第173-2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陈玉辉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海口市海甸四东路XX花园X幢XXX房和担保人郭清忠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四东路XX花园X幢XXX房。因本案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陈玉辉以被申请人同意以保全查封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偿还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据此请求解除对申请人、担保人上述担保房产的查封。本院己依申请人的请求作出裁定解除对本案采取的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申请人陈玉辉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四东路XX花园X幢XXX房的查封;解除本院对担保人郭清忠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四东路XX花园X幢XXX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