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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丁晓华与史百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四兵,丁晓华,史百强,刘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四兵。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晓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百强。原审被告刘三兵。上诉人刘四兵、丁晓华因与被上诉人史百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上诉人的户籍地在荥阳市,但上诉人的实际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9号院1号楼173号,且达一年以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四兵、丁晓华和原审被告刘三兵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并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