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亢建军与王俊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亢建军,王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106号申请人亢建军,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王俊义,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亢建军与被申请人王俊义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亢建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俊义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智慧星以其晋K×××××号大众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俊义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智慧星晋K×××××号大众汽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