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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8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戴如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877-2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伟。被执行人戴如俊。申请执行人王宏伟与被执行人戴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戴如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宏伟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18元,保全费1090元,合计2408元,由被执行人戴如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申请人王宏伟与案外人周传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案外人周传明自愿为被执行人戴如俊偿还人民币127608元;此款应于农历2015年腊二十五前一次性偿还给申请人。若案外人周传明按期履行则本案执结,否则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并追究案外人周传明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执行费18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张玉来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