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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川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新龙与韩博、李新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张新龙,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韩博,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李新亮,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张新龙与被执行人韩博、李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组成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本院督促下,申请执行人张新龙与被执行人韩博、李新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对协议之内容自行全部兑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2015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张新龙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2015)宜川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郭云强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黑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