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蒋汉金与黄从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汉金,黄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蒋汉金,男,生于1962年10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开祥,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从凯,男,生于1964年9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368号蒋汉金与黄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从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蒋汉金借款及利息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