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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玉民与王大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民,王大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508号原告张玉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大鹏,司机,住承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跃利,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民与被告王大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大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0元,减半收取173.00元,保全费270.00元,合计443.00元,由原告张玉民承担。审判员  唐军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