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与赵××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978号申请执行人李××,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26号院红狮家园房屋归李××与赵××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份额。二、欠付赵×1、宋××的夫妻共同债务二十四万元,由李××负担十二万元,赵××负担十二万元。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一元;由原告负担九百七十五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九百七十五元五角(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39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