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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旭明与胡世明、楼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明,胡世明,楼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陈旭明,经商。委托代理人金尊阳。被告胡世明,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楼永红。原告陈旭明诉被告胡世明、楼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旭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明撤回起诉(诉讼费未缴纳)。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