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旭明与胡世明、楼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明,胡世明,楼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102号原告陈旭明,经商。委托代理人金尊阳。被告胡世明,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楼永红。原告陈旭明诉被告胡世明、楼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旭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明撤回起诉(诉讼费未缴纳)。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