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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海欧联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金高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欧联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上海欧联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4855弄76号。法定代表人金高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欧联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0日经人民法院报(刊登于G61版)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40200051/25980430,出票人全称荆州市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2×××64、付款行全称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收款人全称荆州伟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号17×××31、开户银行农行荆州长江大学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捌月壹拾贰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欧联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孝忠审判员  范志国审判员  李本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