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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4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艳辉与田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辉,田桂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284号原告:黄艳辉,居民。被告:田桂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单静。原告黄艳辉与被告田桂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旭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艳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桂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艳辉诉称:2012年8月26日,被告田桂江因资金短缺,从原告借走12万元,并且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口头约定借款期限最多一年,并给原告写了借条。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8月26日,被告又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借款及利息共计1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黄艳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由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被告田桂江未作答辩。原告黄艳辉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8月26日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田桂江向原告黄艳辉借款12万元。经质证,原告黄艳辉对此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被告田桂江向原告黄艳辉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黄艳辉现金120000元整壹拾贰万元整借款人田桂江2015年8月26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桂江与原告黄艳辉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田桂江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有原告黄艳辉提交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田桂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艳辉借款120000元。如被告田桂江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田桂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 旭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娜(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