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许亚全与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89-2号申请人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亚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在光大银行海口南沙支行账户39260XXXXX上的存款11万元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海南神州数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在光大银行海口南沙支行账户39260XXXXX上的存款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