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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7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颖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万汇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颖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万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杭州中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聂志超,邬燕红,李智勇,胡小平,钟雪军,刘湘萍,张林华,张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77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赵峥嵘。被执行人杭州颖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华。被执行人杭州万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阿军。被执行人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勇。被执行人杭州中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雪军。被执行人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湘萍。被执行人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志超。被执行人聂志超。被执行人邬燕红。被执行人李智勇。被执行人胡小平。被执行人钟雪军。被执行人刘湘萍。被执行人张林华。被执行人张小妹。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颖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万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杭州中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聂志超、邬燕红、李智勇、胡小平、钟雪军、刘湘萍、张林华、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颖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万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杭州中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聂志超、邬燕红、李智勇、胡小平、钟雪军、刘湘萍、张林华、张小妹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人民币1210302.02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颖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万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杭州中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聂志超、邬燕红、李智勇、胡小平、钟雪军、刘湘萍、张林华、张小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颖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万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杭州中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聂志超、邬燕红、李智勇、胡小平、钟雪军、刘湘萍、张林华、张小妹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颖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万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杭州中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聂志超、邬燕红、李智勇、胡小平、钟雪军、刘湘萍、张林华、张小妹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杭州颖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万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梦波家纺有限公司、杭州中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卓简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杭州超凡绣品印花有限公司、聂志超、邬燕红、李智勇、胡小平、钟雪军、刘湘萍、张林华、张小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17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建强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