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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杨景堂、陈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杨景堂,陈华香,杨宋,陈月桃,杨景春,许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166号。负责人陈辉德,行长。被执行人杨景堂。被执行人陈华香,系被执行人杨景堂的妻子。被执行人杨宋。被执行人陈月桃。系被执行人杨宋的妻子。被执行人杨景春。被执行人许海燕。系被执行人杨景春的妻子。关于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景堂、陈华香、杨宋、陈月桃、杨景春、许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景堂、陈华香、杨宋、陈月桃、杨景春、许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景堂、陈华香、杨宋、陈月桃、杨景春、许海燕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31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4元、申请执行费526.53元。但被执行人杨景堂、陈华香、杨宋、陈月桃、杨景春、许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管理和银行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6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何 川审判员  廖立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光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