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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因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8月10日被江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江永县看守所。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皇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与丁某某同居期间育有一子,两人分手后因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产生纠纷。2015年8月6日22时许,被害人彭某驾驶其贵DBXX**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汽车搭乘丁某某男友何某某从贵州来到江永县某某瑶族乡某某村刘某甲家接丁某某回家,刘某甲为阻止丁某某将小孩带走,将彭某的汽车雨刮器掰弯,接着持砖块砸烂车前挡风玻璃及发动机盖。彭某、何某某见状,下车与刘某甲斗殴,三人均受轻微伤。刘某甲受伤后喊救命引来附近的村民,彭某、何某某遂丢下车逃离现场,刘某甲则继续砸车,周围村民在其教唆下也参与砸车,致使该车多处损坏。后处警民警来到现场并将刘某甲、彭某、何某某送至医院治疗。次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江永县人民医院病房内让其弟刘某乙将丁某某的手机拿来,刘某乙遂从在病房外椅子上休息的丁某某的口袋中将其OPPORTT手机拿出交给刘某甲,刘某甲拿到手机后将其砸毁。经江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贵DBXX**号小型汽车被砸坏造成的损失为8469元,丁某某被损毁的OPPORTT手机价值为225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量刑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彭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车辆及砖块的照片,书证处警经过、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彭某、丁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欧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龙颖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