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任鹏鹏、武大恩诉武飞、 武改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鹏鹏,武大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武改正,武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任鹏鹏,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原告武大恩,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党安孝,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楠,职务,公司经理。住址,铜川市延安路64号。委托代理人刘江,男,汉族,铜川市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卓卫东,职务,公司总经理。住址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64号付2号。委托代理人李政茂,男,回族,铜川市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武改正,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被告武飞,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任鹏鹏、武大恩诉武飞、武改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鹏鹏、武大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武飞、武改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鹏鹏、武大恩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鹏鹏、武大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司法救助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