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914号原告陈某某,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