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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咡桥支行与李力、黄晓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咡桥支行,李力,黄晓萍,宋茂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咡桥支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6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7421-3。法定代表人:石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虹,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萍,四川智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力,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黄晓萍,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宋茂琳,女,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94375‰计算;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25‰计算;2015年9月1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375‰计算,扣除2015年3月25日支付的利息8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元、本案执行费5163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执行人李力、黄晓萍、宋茂琳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茂琳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的住房【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822**号房产证;乐城国用(2012)171310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筑面积177平方米】一套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对上述查封财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之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此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征帆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