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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纪宗飞与季诚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宗飞,季诚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纪宗飞。委托代理人吴茂湖、盛贞。被告季诚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宗飞与被告季诚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宗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