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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周枫与何发芝、夏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枫,何发芝,夏培培,蚌埠市联丰米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76-1号原告:周枫,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发芝,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夏培培,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蚌埠市联丰米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李德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枫诉被告何发芝、夏培培、蚌埠市联丰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枫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何发芝、夏培培、蚌埠市联丰米厂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曹凤新名下座落于凤阳县工业园区门台专业户大街的住房(房地产证号20××62号)、陈炳刚名下的座落于凤阳工业园区门台社区中心街北侧的住房(房地产证号凤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周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何发芝、夏培培、蚌埠市联丰米厂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曹凤新名下座落于凤阳县工业园区门台专业户大街的住房一套(房地产证号凤字第××号);三、查封陈炳刚名下的座落于凤阳工业园区门台社区中心街北侧的住房一套(房地产证号凤字第××号)。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申请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先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