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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1579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长沙锦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被执行人长沙锦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再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案件受理费5550元,保全费1910元,第三人诉讼请求受理费2775元,执行费4070元,共计143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锦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3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