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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国敏与孙金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敏,孙金华,孙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530-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敏,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泉区兰訫苑。被执行人:孙金华,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临泉县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建设街。被执行人:孙金梅,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临泉县人,住阜阳市颍州区电力明园银杏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利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孙金华、孙金梅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原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