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正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29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被执行人:张正,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594。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正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透支本金2909.77元、利息及费用1815.00元,本息及费用合计4724.77元。被执行人张正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3年7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以2909.77元为基数,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费用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及所附《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贷记卡收费表》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32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月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