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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士成、张俊海与王俊萍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成,张俊海,王俊萍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665号原告张士成,男,汉族,1951年6月5日。原告张俊海,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尚亚飞,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萍,女,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成、张俊海诉被告王俊萍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张士成、张俊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成、张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张士成、张俊海。审判长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