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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6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杨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杨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859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负责人钟学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成山,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爽。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杨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