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博湖县支行与姜红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湖县支行,住所地博湖县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春海,任该支行行长。被告姜红亮,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博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湖县支行(以下简称博湖县邮储银行)与姜红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湖县邮储银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湖县邮储银行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湖县邮储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博湖县邮储银行负担。审判员 徐胜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治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