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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北民初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北民初字第0207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被告朱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兆新审 判 员  施得军人民陪审员  邹建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克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