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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凌某某与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迎美,陈小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凌迎美,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被告陈小勇,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与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迎美以已与被告陈小勇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迎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迎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