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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2749号罪犯王令,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城口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0年9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陕刑一终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2月1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8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3年9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5年1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王令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1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1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王令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