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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有平与申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平,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申献军,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有平与被执行人申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王有平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申献军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有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申献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有平如发现被执行人申献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