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非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韩冬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洪非诉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在怀化市洪江区,组织机构代码00664287-2。法定代表人邓雄,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冬梅,女,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洪区计征字(2014)X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5)怀洪行非诉审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已裁定准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6996元,全部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冬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韩冬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洪区计征字(2015)X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向同任审判员 唐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远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