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郑海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海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77号申请人郑海三。被申请人章国对,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藻溪镇蔗岙村***号。申请人郑海三因与被申请人章国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国对名下的临时车牌号为浙H×××××的小型普通客车中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部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国对名下的临时车牌号为浙H×××××的小型普通客车中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甘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