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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郑海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海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177号申请人郑海三。被申请人章国对,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藻溪镇蔗岙村***号。申请人郑海三因与被申请人章国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章国对名下的临时车牌号为浙H×××××的小型普通客车中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部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国对名下的临时车牌号为浙H×××××的小型普通客车中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甘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