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民终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葛市贵源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长葛市贵源金属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毓秀路34号,负责人赵建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葛市贵源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大周村。法定代表人张小荣,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超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长葛市贵源金属炉料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7月24日,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且已签收。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上诉费,且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来斌审 判 员  古绍禹代理审判员  连红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