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9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颍淮农商行泉河支行与张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马开刚,张泽伟,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918-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法定代表人;王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开刚,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环城南路环南七巷。被执行人:张泽伟,男,汉族,1993年6月28日出生,住阜南县中岗镇李井村西井。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南路。法定代表人:马开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泽伟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67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折价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万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