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行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松,连惠英,张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834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玉松。被执行人连惠英。被执行人张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玉松、连惠英、张玉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