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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07号原告: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良,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周文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兰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